2014 年修订通过新《预算法》

2014年,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《关于修改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〉的决定》,标志着地方政府债务治理从 “无序扩张” 转向 “法治规范” ,终结了地方政府 “隐性举债” 的灰色时代,为后续所有化债措施提供了最高法律依据。【观察】这标志着中央开始正视并着手处理地方债务问题。过去 “赌政府信用、赚政策红利” 的投资模式不再可行;未来 “看项目效益、赚市场收益” 的投资模式成为主流。 [原文链接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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